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拾得物處理原則

發布日期 : 2022-11-02
一、請遺失物受領權人於公告後,儘速至本處或學生實習總隊領取所有物。
二、依民法相關規定,前揭拾得物處理原則如下
1、價值新臺幣500元以下,自本次招領日起逾15日,未經有受領權之人領取時,由拾得人取得所有權。
2、價值新臺幣501元以上,自本次招領日起逾6個月,未經有受領權之人領取時,由拾得人取得所有權。
3、其他相關規定準用民法第805條至807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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