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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央警察大學誠園獎學基金管理須知
中央警察大學誠園獎學基金管理須知(點此下載) 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校學字第0960006057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0年09月26日校學字第1000007205號函修正法規名稱、第5點 中華民國103年01月15日校學字第1030000419號函修正第5點、第6點 一、為處理各界捐贈本大學成績優異、家境清寒等學生獎學金,訂定本須知。 二、凡本大學校友、社會人士或財團法人捐贈金額,用以設置獎學金,並限制申請條件者,均依本須知之規定辦理。 三、捐贈獎學金得由捐贈人指定其用途,分下列兩種方式: (一)設立獎學基金,每學年(期)以其孳息作為獎學金。 (二)按學年(期)或一次捐贈獎學金至發完為止。 四、本大學接受捐贈之獎學金,分別冠以捐贈人姓名或指定之名稱,以資紀念。 五、為統籌管理捐贈之獎學金,特設置誠園獎學基金管理委員會。管理委員會,置主任委員一人,由校長擔任,副主任委員一人,由副校長擔任,委員十八人,由學務長、教務長、總務長、主計主任、系主任、學生總隊總隊長擔任。 六、管理委員會置總幹事一人,並設業務、財務、出納三組,其兼任人員及職掌如下: (一)總幹事:由學務長擔任負責綜合協調事項。 (二)業務組:置組長一人由學生事務處訓育組長擔任,另置幹事一人,由組長指定,負責下列事項: 1.關於各種獎學金名稱之研討事項。 2.關於各種獎學金申請條件之擬定事項。 3.關於各種獎學金名額之統籌分配事項。 4.關於未經捐贈人指定目標之獎學金使用計畫事項。 5.關於各種獎學金收支之核簽事項。 6.關於設立各種獎學金分類卡片暨有關事項。 (三)財務組:置組長一人由主計室主任擔任,另置幹事一人,由組長指定,負責於各種獎學金帳目及財務事項。 (四)出納組:置組長一人由總務長擔任,另置幹事一人,由組長指定,負責關於各種獎學金之保管、存放及計息事項。 七、各種獎學金名稱、名額暨申請條件,於每學年(期)開學後一週內公布。 八、各種獎學金之申請,除另有規定外,應於每學年(期)開學後三週內提出,其申請書格式另訂。 九、管理委員會於受理申請後,應即召開委員會審查,審查結果報請校長核定公布。為審查申請獎學金學生之學業、操行、體技等成績暨家境清寒等情形,由教務、學生事務兩處及學生總隊提供有關資料。 十、同一學年(期)內領有校外獎學金者,原則上不得重領本大學獎學金,其已重領者,酌情通知繳還。 十一、各種獎學金存款及支用情形,每學期結算一次,提管理委員會議報告。 十二、本須知經核定後施行。 ![]() ![]() |